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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原创 发布于:2019-09-03 23:31:49 点击量:232
摘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
一、 从刑辩角度,对电话通知到案应做自首辩护
二、多地司法机关对电话通知到案认定为自首的理念认同,为自首辩护提供了有利的机会
三、对电话通知到案做自首辩护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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